为加强琴房管理,维护正常的实践(实训)秩序,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琴房无偿提供给本院师生日常开展教学、练琴等实践(实训)活动,本院以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琴房。
第二条 本院以外人员通过相关部门申请使用琴房的,须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同意,按智慧琴房规定程序申请使用手续后,无偿使用。
第三条 本院师生可凭手机预约登记成功后进入指定琴房,并按上下琴规则使用琴房。
第四条 进入琴房后,须先检查房内设施设备(乐器、琴凳、桌椅、空调遥控器、门窗等)是否完好使用及完备状况,自觉维护琴房卫生。发现设施设备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应及时向琴房管理员报告,责任由前一位使用者承担。如没有及时报告,责任由正在使用者承担。
第五条 使用琴房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1、不按上下琴规则使用琴房;
2、将本人取得的琴房使用资格转借他人使用;
3、遮挡琴房监学窗及监控探头,在琴房做与练琴等实践(实训)无关的事;
4、在琴房内抽烟、喝酒、吃零食和乱扔垃圾;
5、在钢琴上摆放水杯、饮料、雨伞等杂物及其他可能对钢琴造成损害的物品;
6、将个人物品私自存放琴房(经学院同意的除外);
7、私自搬动琴房内的公共设施或将公共物品随意挪用。
8、破坏或私自拆卸、修理琴房内外的设施设备;
9、留宿琴房或带无关人员进入琴房;
10、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在琴房内使用大功率电器以及私拉电源。
第六条 如有违反第五条规定或不服从管理的,学院有权暂停其琴房使用资格并作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上报学校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暂停琴房使用资格处理后需恢复琴房使用资格的,必须向学院实验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恢复使用。
蔡继琨音乐学院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