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艺术实践实验室管理,维护正常的实践(实训)秩序,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实验室主要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二条 凡除正常教学活动外需要使用艺术实践实验室的,必须首先提出申请,经管理人员审核同意后使用。
第三条 每次演出前,工作人员应提前半小时到场,对设备进行调试。
第四条 灯光音响控制区严禁外人进入。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第五条 艺术实践实验室所有的设施及物品,只限在实验室内使用,严禁随意挪动或带出室外。
第六条 艺术实践实验室的申请使用人有义务保护好实验室内灯光、音响、话筒、钢琴、座椅等一切设施,若有使用后发现设备损坏或遗失,概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第七条 每次使用后,使用人员应及时填写《使用记录本》,检查设备的完好并记录在案。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保管好艺术实践教室内所有设施的使用记录,维护维修记录等,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
第九条 音乐会进行中要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严禁吸烟,注意卫生,禁止喧哗。
第十条 如有违反以上规定或不服从管理的,学院有权暂停其实验室使用资格并作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上报学校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暂停实验室使用资格处理后需恢复实验室使用资格的,必须向学院实验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恢复使用。
蔡继琨音乐学院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