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录音实验室管理,维护正常的实践(实训)秩序,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录音用设备每次使用前及使用完毕后应检查设备状态并做好录音设备使用记录,使用人要认真填写《使用记录本》。
第二条 录音实验室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应及时报修,如遇到损坏严重无法修理等情况,则应由实验室主任提出,经音乐学院审核报学院、学校固定资产处申请报废。
第三条 录音设备限在录音实验室内使用,有特殊情况,需要借出使用的,应向实验室提出申请,填写设备外借申请表,方可借出。使用完毕应及时归还,设备管理人员应仔细检查设备状态,如有损坏,责任应由使用者承担。
第四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磁性物品进入录音实验室。
第五条 员工进入实验室,应自觉保持环境设备清洁整齐,不得在机房内吸烟、进食、吐痰、丢垃圾。使用结束后,必须及时做好清洁整理工作。
第六条 如有违反以上规定或不服从管理的,学院有权暂停其实验室使用资格并作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上报学校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暂停实验室使用资格处理后需恢复实验室使用资格的,必须向学院实验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恢复使用。
蔡继琨音乐学院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