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音乐学院多媒体教室管理,维护正常的实践(实训)秩序,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多媒体教室是学院教学专用场所,原则上只用于正常的教学活动。
第二条 使用多媒体教室进行教学活动的教师或相关人员,应先熟悉多媒体设备的使用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设备,爱护设备。
第三条 使用者不得随意设置计算机口令、密码;不得擅自拔插设备连接线缆;不得擅自移动话筒、调音台等设备;不得擅自拆卸仪器设备;不得把仪器设备带出教室使用。
第四条 严禁将水杯、碎屑物等杂物放置在设备工作台;严禁在投影屏幕上书写。因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均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使用过程中保持教室环境整洁,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一旦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电子音乐实训教学中心处理。
第六条 每次课后,教师要认真填写《使用记录本》;除记录教学内容外,还要记录教室使用过程遇到的设备异常或损坏的情况;如发现设备有损坏的,应如实向管理员说明;凡损坏、丢失设备,均应查清原因,并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第七条 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关好门窗,如因缺乏一定的安全措施而造成室内设施设备损坏、遗失、被盗,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非正常上课或者非经特别批准的不能擅自使用多媒体教室,如需使用,应向学院提出申请,等到批准后方可使用。进入多媒体教室时,必须与管理人员办理好登记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作业。
第九条 如有违反以上规定或不服从管理的,学院有权暂停其教室使用资格并作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上报学校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暂停教室使用资格处理后需恢复教室使用资格的,必须向学院实验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恢复使用。
蔡继琨音乐学院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