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电脑音乐实验室管理,维护正常的实践(实训)秩序,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音乐学院电脑音乐实验室属于教学科研场地,严禁进行与教学科研无关的活动。
第二条 电脑音乐实验室内设施不得擅自移动、拆卸或挪作他用,未经允许严禁在服务器或工作站上安装非音乐教学用软件。
第三条 电脑音乐实验室内设备的型号、性能、软件安装等要详细登记在案,定期检查设备工作状态,发现问题要及时报修、报废,并认真填写《使用记录本》,做好电脑音乐实验室的使用记录工作。
第四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磁性物品进入电脑音乐实验室。
第五条 员工进入实验室应自觉保持实验室环境设备清洁整齐,不得在实验室内吸烟、进食、吐痰、丢垃圾。使用结束后,必须及时做好清洁整理工作。
第六条 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关好门窗,如因缺乏一定的安全措施而造成室内设施设备损坏、遗失、被盗,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非正常上课或者非经特别批准的不能擅自使用实验室,如需使用,应向学院提出申请,等到批准后方可使用。进入实验室时,必须与管理人员办理好登记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作业。
第八条 如有违反以上规定或不服从管理的,学院有权暂停其实验室使用资格并作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上报学校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暂停实验室使用资格处理后需恢复实验室使用资格的,必须向学院实验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恢复使用。
蔡继琨音乐学院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