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院财〔2021〕11 号,2021 年 9 月 2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增强基层党组织的生机活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依据《福建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基层党组织开展的党建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学习调研、党支部工作“立项活动”等各类与党建工作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各基层党组织开展的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资金,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编制方案,实行审批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集团各基层党组织外出开展党建活动,应当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人员名单、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并按以下办法审批:
(一)各党支部组织开展党建活动,活动计划须经所属二级党委(党总支)审批,活动支出预算报财务部门审核。
(二)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组织开展党建活动,活动支出预算由财务部门审核,活动内容经组织部审核后,报业务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
第五条各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各基层党组织应当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讲课费是指聘请团队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用于因党建活动需要所发生的红***观影费、宣传费、党建论文版面费、党建调研等与党建工作有关的费用。
第七条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bwin必赢差旅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bwin必赢差旅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 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省直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含往返活动地的租车费和活动地城区内租车费。往返活动地租车费参照bwin必赢差旅费管理有关租赁车辆出差的规定执行;活动地城区内租用大巴车(25 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 元,中巴车(25 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 元。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 50 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八条党建活动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年度预算。到常驻地外开展党建活动的,须按规定办理差旅审批,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报销结算。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九条开展党建活动,应当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条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一条开展党建活动,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委托给旅行社。
第十二条开展党建活动,应当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每次活动不超过3 天;应当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应当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三条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 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四条开展党建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做到“八个严禁”: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基层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形式公示,并将公示拍照或截图作为报销依据。
第十六条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组织部、财务处、审计室等有关部门应对各基层党组织的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有: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党建活动是否按规定审批;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组织部、财务处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组织部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